(2015)张定民执字第785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7-05-24
案件名称
龚崇政
法院
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张定民执字第785-1号申请执行人赵超帆。被执行人龚崇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赵超帆与被执行人龚崇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龚崇政应偿还申请执行人赵超帆借款10000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1246元,并负担本案的执行费1400元。上述执行款项,被执行人龚崇政一直未履行。经查,被执行人龚崇政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去向不明。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东一法民一初字第1005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果发现被执行人龚崇政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赵超帆可立即重新向本院申请执行。审判长秦松标审判员覃大树审判员陈良升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张庆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