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隆执字第849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白东阳与隆化县龙凤金汇矿业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隆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白东阳,隆化县龙凤金汇矿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百二十条
全文
河北省隆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隆执字第849号申请执行人白东阳,男,住隆化县.被执行人隆化县龙凤金汇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隆化县。法定代表人闫宝顺,经理。申请执行人白东阳与被执行人隆化县龙凤金汇矿业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隆化县人民法院作出了(2013)隆民初字第2458号民事判决书。隆化县龙凤金汇矿业有限公司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白东阳于2015年6月3日申请本院强制执行。现强制执行金额3.629万元未得到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隆化县人民法院(2013)隆民初字第245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二、申请执行人在终结执行二年内可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海伦审 判 员 张洪亮人民陪审员 王晓华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于 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