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开法执字第2863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申请人宿庆泽与被执行人马爱民、戚雪琴、何峰借款合同纠纷查封裁定书

法院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宿庆泽,马爱民,戚雪琴,何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开法执字第2863号申请执行人宿庆泽,男,汉族,1986年10月1日出生住x,公民身份证号码:x。被执行人马爱民,男,汉族,1953年1月21日出生,住x,公民身份证号码:x。被执行人戚雪琴,女,汉族,1958年10月15日出生,住x,公民身份证号码:x。被执行人何峰,女,汉族,1963年7月15日出生,住x,公民身份证号码:x。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开民初字第816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9月1日立案执行,被执行人马爱民、戚雪琴、何峰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何峰所有的位于郑州市x房产一套(产权证号:x)。二、被执行人何峰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何峰可以使用被查封财产;但因被执行人何峰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何峰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的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三、查封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助理审判员  李旭辉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刘亚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