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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执字第463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吴进朝申请吴兵申所有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进朝,吴兵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新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新执字第463号申请执行人吴进朝,男,汉族,1974年7月生,住新乐市吴家庄村。被执行人吴兵申,男,汉族,1956年2月生,住新乐市吴家庄村。本院在执行吴进朝申请吴兵申所有权纠纷一案中,因申请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北省新乐市人民法院(2015)新民一初字第765号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李志刚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赵建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