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中调确字第4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申请人柳某、柳某甲、柳某乙、柳某丙确认人民调解协议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柳某,柳某甲,柳某乙,柳某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中调确字第4号申请人柳某,男,汉族,1977年8月13日出生。申请人柳某甲,男,汉族,1954年12月12日出生。申请人柳某乙,女,汉族,1945年8月21日出生。申请人柳某丙,女,汉族,1961年3月12日出生。本院于2015年10月15日受理了申请人柳某、柳某甲、柳某乙、柳某丙关于确认人民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人员邓晓华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上述申请人因财产继承纠纷,于2015年9月15日经西宁市城中区南滩办事处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如下调解协议:位于本市城中区XX街XX号XX室房屋一套归申请人柳某所有。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邓晓华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永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