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呼刑执字第55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沃强抢劫罪、盗窃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沃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呼刑执字第551号罪犯沃强,男,达斡尔族,小学文化,判刑前无职业,捕前住内蒙古自治区鄂温克旗,现在内蒙古自治区扎兰屯监狱服刑。内蒙古自治区鄂温克族自治旗人民法院于2010年9月19日作出(2010)鄂刑初字第9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沃强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五千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五千元。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一万元(刑期自2010年2月12日起至2020年2月11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0年10月18日交付执行。2010年11月18日投送内蒙古自治区扎兰屯监狱服刑。执行期间,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6月17日作出(2013)呼刑执字第236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自2010年2月12日起至2019年6月11日止)。截止2015年10月1日,剩余刑期三年八个月零十天。执行机关内蒙古自治区扎兰屯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书,本院于2015年9月22日立案受理。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明政担任审判长,审判员包立红、代理审判员蒋忠顺共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根据罪犯沃强在2013-2015年度服刑改造期间的具体表现,并提供了相关证据,建议减去有期徒刑一年。经审理查明,罪犯沃强在2014-2015年度服刑期间,认罪服法,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政治技术学习。2013-2015年度共获狱政记功奖励五次,获2013年度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以上有监管干警证言、同监犯人证言,“三课”教育成绩单、罪犯计分考核积分统计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奖(扣)分审批表、2013-2015年度罪犯评审鉴定表、扎兰屯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内蒙古自治区扎兰屯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减刑审核表、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人民检察院罪犯减刑检察意见书、家庭贫困证明等在卷佐证,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沃强在2013-2015年度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劳动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沃强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自2010年2月12日起至2018年6月1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明政审 判 员 包立红代理审判员 蒋忠顺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吴 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