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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河执字第109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28

案件名称

韩标与淮安双仁商贸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仲裁程序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淮安市清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河执字第1091号申请执行人韩标。被申请执行人淮安双仁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清河区旺旺家缘小区商铺二商铺**号。法定代表人王素勤,职务总经理。韩标与淮安双仁商贸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淮安市清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河劳人仲案字(2015)第86号仲裁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决:被申请执行人淮安双仁商贸有限公司应支付申请执行人韩标工资、经济补偿金合计23506.78元。因被执行人淮安双仁商贸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韩标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8月13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淮安双仁商贸有限公司现已歇业���且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日志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第86号仲裁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何友成审判员  嵇淮平审判员  刘 淼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 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