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一中民终字第08239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北京中大恒基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与章霞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北京中大恒基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章霞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一中民终字第0823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中大恒基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西直门北大街32号院2号楼12层1201号。法定代表人沈星华,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都兴发,北京市中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梁立营,男,1980年4月11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章霞,女,1974年8月14日出生。委托代理人赵俐,辽宁明召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北京中大恒基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章霞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5)海民初字第1457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该案过程中,上诉人北京中大恒基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经本院审查认为,上诉人北京中大恒基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上诉人北京中大恒基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法院判决执行。一审案件受理费三百一十五元,由章霞负担(已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一百五十八元,由北京中大恒基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新泉代理审判员 徐 冰代理审判员 夏根辉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叶康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