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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天全行初字第10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王中强与天全县国土资源局土地纠纷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天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全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中强,天全县国土资源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天全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天全行初字第10号原告王中强,男,汉族,生于1964年5月14日。委托代理人杨昌郁,男,四川天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天全县国土资源局,地址:天全县城厢镇灵和路9号。法定代表人吴晓俊,职务: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张泽新,男,天全县城厢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王中强不服天全县国土资源局2001年12月21日作出的国有土地变更登记,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5年9月15日依法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现原告王中强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未损害国家和他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中强撤回起诉。诉讼费50元由原告王中强承担。审判长 王 钰审判员 史治国审判员 封玉洁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 睿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