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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城民初字第2204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原告李某诉被告张某离婚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城民初字第2204号原告李某,女,汉族,住大同市城区。委托代理人梁云龙,男。被告张某,男,汉族,住大同市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张某离婚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及财产费228元,减半收取,由本院退还原告264元;其余已收取的264元,由原告负担。(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王雁琴人民陪审员  赵云霞人民陪审员  李兴月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降静中葛亚慧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