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城民初字第2204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原告李某诉被告张某离婚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城民初字第2204号原告李某,女,汉族,住大同市城区。委托代理人梁云龙,男。被告张某,男,汉族,住大同市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张某离婚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及财产费228元,减半收取,由本院退还原告264元;其余已收取的264元,由原告负担。(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王雁琴人民陪审员 赵云霞人民陪审员 李兴月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降静中葛亚慧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