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潮安法浮执字第49-2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陈婵琴与张剑威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潮州市潮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潮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婵琴,张剑威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潮州市潮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潮安法浮执字第49-2号申请执行人:陈婵琴,女,汉族,住潮州市潮安区。被执行人:张剑威,男,汉族,住潮州市潮安区。关于申请执行人陈婵琴与被执行人张剑威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潮安法浮民一初字第4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该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张剑威应当付还申请执行人陈婵琴尚欠经济损失人民币8000元及该款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失。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陈婵琴向本院申请执行。案件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9月9日作出(2015)潮安法浮执字第49-1号执行裁定,冻结被执行人张剑威的妻子陈月莹的银行帐户80×××05的存款人民币6500元。现案件已经全部履行完毕。本院认为案件现在已经全部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规定(试行)》第45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张剑威的妻子陈月莹(身份证号码列为:44512119830917312X)在广东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开设的银行帐户(帐户列为:80×××05)的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长 叶鑫旺人民���审员吴奕校人民陪审员 辜国雄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吴维钿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