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刑初字第70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邵某某寻衅滋事一案刑事判决书
法院
朔州市平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朔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朔州市平鲁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平刑初字第70号公诉机关朔州市平鲁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邵某某,男,1992年4月22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群众。2015年3月12日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主动到朔州市公安局平鲁分局投案自首。2014年8月19日被朔州市平鲁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2015年3月12日被朔州市公安局平鲁分局逮捕,同日被取保候审,2015年7月15日被朔州市平鲁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5年8月12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朔州市平鲁区人民检察院以平检公诉刑诉(2015)6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邵某某犯寻衅滋事罪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朔州市平鲁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员张帅、邸智芳出庭支持公��,被告人邵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朔州市平鲁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5月30日,贾某(已判决)通过王某(已判决)纠集被告人邵某某、高宏岗(另案处理)、韩元(另案处理)等十多人持械前往宣阳坡村强行施工时被张某1家人张某某、张某2阻拦,双方发生口角并厮打,张某某(已判决)持刀冲入人群中乱捅,致李某、鲁某、张某2、张某某等人受伤。经鉴定,李某、张某2已构成重伤二级,张某某构成轻伤二级。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邵某某受贾某、王某指使手持镐柄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邵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自首。被告人邵某某未提出辩护意见。经审理查明,2014年5月30日,贾某(已判决)通过王某(已判决)纠集被告人邵某某、高宏岗(另案处理)��韩元(另案处理)等十多人持械前往宣阳坡村强行施工时被张某1家人张某某、张某2阻拦,双方发生口角并厮打,张某某(已判决)持刀冲入人群中乱捅,致李某、鲁某、张某2、张某某等人受伤。经鉴定,李某、张某2已构成重伤二级,张某某构成轻伤二级。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朔州市公安局平鲁分局刑警大队出具的关于邵某某归案情况说明证实,2015年3月12日15时许,涉嫌寻衅滋事的邵某某前来我局投案自首。2、证人贾某证实:2014年4月底贾某宣阳坡村施工栽铁塔,2014年5月29日施工过程中和宣阳坡村民张某1、张某2因占地发生冲突,王某的兄弟找人致张某1受伤住院,鲁某受伤住院。3、证人王某证实:2014年5月30日下午我去下面高乡宣阳坡村准备去找张某2协调占地问题,我到达现场见张某2在工地站的,我就上去和张某2说,你别拦施工有什么商量。张某2说,我们不拦,你们施工吧。我就和张某2说给你们两万块。张某2说,有点少。我们说了会儿,我们工地施工的也就施完工了。我们正准备走的时候,有两个女人躺在车下面不让走,我就让我领的十个人把那两个女人拉开。我们把那两个女人拉开后,正准备走的时候突然来了个年轻人手拿刀子开始捅人,我见捅伤一个人,周围的人都散开了,我也就跑了。见持刀的人开始追我,我跑到半坡时超了一个人。随后我就听到那个人说你别捅我。我看见持刀的人又跑到沟里追别人,我看见被捅伤的那个人捂着肚子下来了坐一辆黑色本田车去医院了,过会儿警察来了。我看见有三个人受伤,一个是我领的人,一个是大同工队一个带班的人,这两人是持刀年轻人给捅伤的,但张某2受伤了,我不知道是怎么受伤的。4、证人高某某证实,2014年5月29日上午8时左右,邵某某给我打电话说“有事情,你来我家。”我一个人打车到了邵某某家,看见李泽明、常超在他家睡觉。一会儿王某给邵某某打电话让我们在朔州市二中门口等他。邵某某就领着我和常超、李泽明在朔州市二中门口等王某。上午9时左右王某开一辆白色雪佛兰轿车拉着邵某某、常超、李泽明还有我到了宣阳坡村,下车时王某给我们每人发了一根木棒,当时王某的工队在施工。王某打电话又叫过来十个年轻人。王某又给这十个人每人发了一根木棒,停了一会,来了一个老汉和老人,他们不让王某工队施工。我们就上前把两个老人拉开,然后我们将老汉抬起来扔到圪塄底下,老汉当时就受伤了,王某将其送到朔州市人民医院,村里出来一位四十多岁的男人,劝说老人回家。下午15时30分左右,王某开车回到宣阳坡,一个姓贾的工头给了王某一沓钱,然后王某���这十个年轻人每人发了400元,给我和李泽明、常超每人发了500元,然后王某开车拉我们回朔州住在邵某某家。2014年5月30日8时左右,我和李泽明、常超、邵某某打车到了朔州市二中门口,一会王某开车过来拉我们到了宣阳坡村。到了宣阳坡村,工人们施工没有村民阻拦,我们在车上等到中午十一点半,王某又开车将我们送回朔州。下午16时许,邵某某接到王某电话让我们去宣阳坡村,说有人阻拦施工。我和邵某某、李泽明、常超就在朔州市二中门口等王某,王某开车过来接上我们正准备走,王某接到老贾电话说“人数不够,再找几个人。”王某叫邵某某再找几个人。邵某某打电话联系找来五个年轻人,这五个年轻人开一辆黄色QQ车,QQ车上我认识一个叫韩元的人,其他人不认识。下午18时许,我们到了宣阳坡村,下车时,老贾安排王某让每个年轻人下车拿一根木棒。���们下车后从车的后备箱每人拿一根木棒。看见老贾被宣阳坡村民高小青和张某某拦住不让走。老贾让我们把高小青和张某某拉开,我们几个人就把高小青和张某某拦住。老贾开车离开了。突然张某某手拿匕首从远处跑过来啥也没说,张某某用匕首扎伤我们一个人,张某某又在混乱中扎伤他四叔张某2,张某某又向我扎来,我跑开。然后就脱下自己身上穿的深蓝色半袖衫,扯烂包住这个人的肚子上的伤口,在包扎伤口时看见张某某手拿匕首追一个胖的包工头。我给包扎好后我们从坡上遛下去上了老贾的车,老贾拉着肚子被扎伤的年轻人和那个胖的包工头开车走了。我听见高小青下来说,张某某的四叔也被扎伤了。我们剩下的年轻人都上去,看见张某某四叔双手捂住阴部说“救命、救命。”一会儿派出所的工作人员来了,将我和韩元、张某某带回派出所。开始我没看到���某某拿刀子,看到他在不远处的地里打完电话,我们把高小青和张某某拉开,老贾开车走开后,我看到张某某手里就拿了一把刀子朝我们跑过来了。5、证人韩某证实,2014年5月30日上午我在家中休息,我初中同学高宏岗给我打电话说有事让我和他出去一下。之后高宏岗和一个年轻后生开了一辆黄色QQ车来我家把我接走。我们三个人就一起去了朔州市二中门口,那里有一辆白色雪佛莱车等我们。我看见他们车上也有约四五个人。之后我和高宏岗还有那个年轻后生就开着QQ车跟随着那辆车一起去了下面高乡宣阳坡村,当时是高宏岗那个朋友开的车。我们两车都上去之后车上的人都下来了,当时一共7个人,我看见在架铁塔呢。一会儿我看见有个约60岁的老头过去和一个包工头一起说话,具体说什么我也听不见。我们站了会儿约上午11点多了,那个包工头让我们回去。直到下午3点多,高宏岗又给我打电话还让我去宣阳坡村。我当时也没问去干什么,就又和他们去了。和上午一样又去市二中之后一起走的。上去以后我们看见还有一辆本田黑色轿车。下车后我们一共约10人。我们每人拿一根镐柄,还有一个人拿一把刀,刀把和钢管大约有70厘米多。包工头让我们去施工地看看。一会儿那个和包工头说话的那个老汉又出现了,之后又出来个20多岁的年轻女子,这个女子就开始骂人。之后又过来一个老人。约下午6点时施工完了,工地人打算都走。这个老人和那个20多岁的女子就拦住那辆黑色本田轿车不让走。我们过去让她们走开,但她俩不听。之后我们的人就开始上前拉那两个人,我们拉开后车已经慢慢走开了,这个年轻女子还用手抱着我们的一个人的腿不让走,这时突然冲进一个年轻后生手里拿着一把刀就开始乱捅人,我看见我们的被抱住腿的人被捅了一刀,之后人就乱跑了。过了约5分钟之后人们也都纷纷又走了过来,我上来后发现高宏岗扶着那个受伤的人,我还看见那个老头裆部也受伤了,之后下面高派出所的民警也都来到了现场,之后我和高宏岗被派出所传唤至派出所。6、张某某1证实,2014年5月30日下午6点左右,我和我妈、我姐还有我四叔张某2在我们家院子里商量铁塔占地的事情,村里有人在街上吆喝我姐说:“人家施工队又来施工了。”然后我妈一个人先下去了。过了四五分钟,听到我妈和工队的人吵嚷,我姐和我四叔又相跟上下去了,然后我就也从院子里来到街上,听到他们和工队人吵。我就一边打电话和派出所联系一边往地里走,我走到地的另一边(西面)蹲下和派出所那边联系,等我打完电话站起来后看见我妈、我姐和我四叔和那边十来个小青年打起来了,然后我就往东面跑,跑到我妈跟前的时候我就朝仍和我妈撕打的那个小青年腿上踹了一脚,这时又一个小青年手持一把20-30公分的尖刀朝我肚子上刺,我往后一缩左手抓住了他持刀的右手腕处并用力掰其手腕,那把刀就掉在地上,我把那把刀捡起来后就胡乱舞,有个小青年过来准备打我,我就用刀朝他身体捅了一刀。当时我也不知道捅在了他什么部位,接着他倒在了地上。然后他们一群人过来打我,我就拿刀朝我前面的小青年比划着,他们就转身跑了。在追他们的过程中我脚下一滑,摔倒在地上,刀子也脱手掉落,他们中有人跑过来把刀抢回去了后,又拿镐柄打我,我就朝东面跑到了沟对面,过了两分钟,我姐给我打电话说派出所那边来人了,我返回去后,看见我姐和我四叔在地上躺着,我四叔裆部盖了一件外套,我就赶紧打120,救护车过来把我姐和四叔拉走了,我就坐上警��回派出所了。7、证人张某2证实,2014年5月30日下午,我和二嫂高小青、侄女张某某、侄儿张某某到宣阳坡村我们的地里阻拦栽铁塔的工队施工,到了地里有工队施工,我们就上前阻拦,受苦的工人告诉我们他们只是工头让做营生,具体怎么回事他们不知道就给工头打电话,打完电话工头贾某开车到了施工现场,他带了三、四个车上面拉着很多年轻人,这些年轻人下车后手里拿着刀子和木棍,我们上前和工头贾某交涉说:“你们现在不能施工,地钱也没给,啥也没说好,派出所也不让你们施工啊。”贾某让施工的工人们继续施工。我就让张某某给下面高派出所打电话,把事情告诉了派出所。派出所高存说一会就到现场。我和张某某还有高小青阻拦工人们施工。贾某准备走呀,张某某和高小青躺在他车下不让他走,那伙年轻人围上去就是个打我二嫂高小青和我��女张某某,我看到后就往开拉,在拉的过程中还没注意到阴部就被扎了一刀,感觉被扎一刀后,下面很疼流了很多血,我捂着蹲在了地上过了会就昏迷了,再醒来就在医院了。8、证人张某某证实,2014年5月29日上午我接到我母亲高小青电话,说是我父亲张某1被施工地的人打伤了。我就和我兄弟张某某骑摩托车从朔州我住的家往宣阳坡村赶,后来回去后才知道我们母亲高小青也被对方施工的人打了,只是没有明显的外伤,我父亲张某1也被送到朔州市朔城区人民医院看病了,押金是对方工头贾某出的。5月30日上午下面高派出所还通知我们家上去和施工队谈谈。坐了一上午施工队的人都没有来,派出所让我们先回去,说是如果施工队下午还要继续施工的话就通知派出所。5月30日下午5点左右,我们知道架铁塔的又施工了,我、我母亲高小青、我四叔张某2、我兄弟��某某就又去了工地了。我们打算找工头要说法,也不让他们进行施工,也商量占地到底是怎么给钱。当时工头贾某准备开车离开,我和我母亲高小青拦住不让他走,我听到有个人喊了句“上”。那伙年轻人就上去拉扯的打我妈,我看到打我妈呢。我也就上去和他们拉扯,对方拉我和我妈还用脚踢我们,我四叔张某2也上前拉那伙年轻人,就这样我们两伙人互相拉扯的打在了一起,忽然我听到我四叔喊了一句“救命哇”。我还不知道他怎么了感觉自己腿上被扎了一刀,疼的我躺在了地上,那伙年轻人看到我们都躺在地上了就开始跑,我抱住了一个后生的脚但没拉住,我弟弟张某某跑到我们跟前,看到我们都躺在了地上,那伙人跑了他就追,但没等说话对方就开始打我们。一会儿我兄弟张某某跑过来,这时我和我母亲及我四叔已经都被打倒在地上了。此时我也没有看清��兄弟是追人还是被人追。之后对方施工的人也都跑了,具体去哪里我也不知道,怎么走的我也不知道。9、证人李某证实,2014年5月30日有个姓孟的朋友打电话说有事找我。他开辆淡黄色的QQ车接上我,车上有四个人加我共五个人。开车去市二中有一个皮卡车,有一个白色雪铁龙(雪佛莱),后来又有一个黑色广本轿车共有十几个人。到了宣阳坡施工现场,每人给发了一根镐柄。有个年轻人是我们一伙的,拿一个砍刀。后来看见一个老人高小青、有个女人张某某、还有一个男的张某2在广本车后面,有个女人躺在车后轮胎下面。我相跟的人拉那两个女人,突然张某某拿刀向我腹部捅了一刀,我就赶快跑了。10、证人鲁某证实,2014年5月30日15时许,我去宣阳坡铁塔工地准备施工。张某某、张某某还有他俩的母亲不让干活,我们就回到住处。我给贾某打电话说工地有人拦不能干活。老贾于2014年5月30日17时许打电话说再去工地开工。18时许,张某某母亲在贾某车后面站着,我怕老太太撞在我的三轮车上,我把老太太扶起来让她让一下路。老太太让开路,我和我们单位技术员相跟上在三轮车后面走着。我和技术员冯文杰走了大约50多米,在下坡转弯处突然张某某用刀刺中我背部,我用手一摸看见出血,张某某又用刀刺我,我用胳膊架了一下,张某某跌倒了,我一看张某某拿刀,我和冯文杰就跑了。11、证人张某1证实,2014年4月份,我们村干部张玉西到我家跟我说“架铁塔的工头准备在你地里挖下坑先给你一半钱,等在坑里灌浆的时候再给你剩下的一半钱。”2014年5月29日上午9时左右,我和张某2约好到地里锄田,看见地里被人挖了一个坑,有好几个工人在坑里准备灌浆。我和张某2对工人们说“我们先商量好价钱,你们再施工。”工人们没说话,工头对几个年轻人说“你们从车上每人拿一根白蜡杆。”十几个年轻人每人拿一根白蜡杆一边用拳头推我,一边用白蜡杆扎我,然后有五六个年轻人把我上衣脱光,把我鞋子扔掉,将我抬起扔在土坡底下,当时我昏迷什么都不知道了。12、证人高某某证实,2014年5月29日上午9点多,我和我丈夫张某1、小叔张某2在地里锄田。贾三工队的工人们拉上架铁塔的材料到我家地里准备动工,张某1和张某2上前跟那些工人们说,赔偿的事情还没有谈好,如果谈不好你们就不能动工。然后那些工人们离开了。中午11点多的时候贾三又把已经离开的那些工人带回到我家地里,让工人施工。另外他还带了十五六个小青年也来了我家地里。贾三让工人们施工的时候,我和张某1、张某2进入他们施工的现场阻拦。贾三就对那十几个小青年说给咱上去拉开。那些小青年就上来往走拉我们。我们就和那些小青年撕打,他们就拿木棒朝我们身上戳。后来有四五个小青年把张某1抬起来扔到了我家地的圪塄下面,然后张某1就不动了。然后贾三叫过来一个戴眼镜个子不太高的胖子,给了那个胖子三千元钱,让那个胖子开车把张某1送去医院。下午1点多的时候派出所来人,说先给张某1看病,让工队暂时停工。30日上午9点左右那些人又来动工,我过去跟他们说昨天不是说不让你们动工吗,你们咋又动工了。那些人说不让动我们就不动了。然后我就回去了。下午四点多的时候,他们仍旧在我家地里动工。我女儿张某某和张某2相跟上从家里出来先到地里,我因为腿疼走不快,就在他们后面。张某某在后面边走边给派出所打电话。到地里后我们不让那些人施工。其中一个工人给工头贾某打电话说人家又来阻拦不让施工。过了半小时多贾某���着人开着四五辆车来了施工地。他们开车过来后从车上下来十几个小青年,手里都拿着木棒。贾某在车上命令让继续施工。我和张某某拦住贾某的车让他下车谈,他就让那些小青年打我们。然后那十几个小青年就围上来拿木棒打我们,后来我就晕倒在地上了。等我缓过来,他们那些人开车的开车,跑的跑,很快就离开了现场。13、证人张某某2证实,2014年3月份我打电话和高北说过在他地里栽铁塔,栽一个铁塔2万元。高北说别人多少我多少,我同意。张某2的电话我不知道,我去张某1家说,你们的地是谁的我不太清楚。张某1说是共同的,不分谁。我告诉他地里栽铁塔给2万元,占地另算。张某1说按其他村行情我同意。2014年5月29日张某1、张某2、高小青、李翠英开始拦施工要6万元。我给说不倒,调解不成。14、证人高某证实,2014年5月29日上午10点多,我���街上看见有四个人一边拉一边抬把张某1抬起来扔到了我家的地里,张某1家的地在我家地上面,地圪塄有一米高。张某1爬起来上去后就又被扔到我家地里。后来我看见那些人把张某1抬到车上拉走了。我看到有20多个人,都是小年轻,他们都拿着木棒。15、证人张某3证实,打架的时候我不在场,后来听村里人说张某2他们被打伤了。打架那天上午我路过张某1他们家的地时,有一个姓贾的工头和二十多个年轻人站在地里,并且姓贾的那个工头对那伙年轻人说:“这个老汉要是来跟前做声就用刀放倒他。”我一句话也没说就离开了。那伙年轻人有两个人拿着刀子,另外的年轻人拿着木棍。16、李某、张某某、张某2的辨认笔录证实,2014年5月30日涉嫌故意伤害的犯罪嫌疑人是张某某。17、韩某辨认笔录及照片辨认出其中第一组3号照片是带领其到下面高��宣阳坡村修建铁塔工地的犯罪嫌疑人是贾某,第二组5号照片是王某,第三组的9号照片是邵某某,同时辨认人韩元表示三组照片中的其他人员不能辨认出是谁。18、高某某辨认笔录及照片也辨认出其中第一组的6号照片是带领其到下面高乡宣阳坡村修建铁塔工地的犯罪嫌疑人邵某某;第二组的6号照片是贾某;第三组的10号照片是王某;同时辨认人高某某表示三组照片中的其他人员不能辨认出是谁。19、刑事和解协议书,刑事谅解书证实,就民事赔偿部分在朔州市公安局平鲁分局主持下,受害人李某、鲁某、张某某、张某2的家属与贾某、王某、张某某1达成一致意见。并对被告人邵某某等人的行为予以谅解。20、交领款收据。21、朔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朔)公(法)鉴(活检)字(2014)85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证实,张某某的损伤���度属轻伤二级。22、山西省朔州市第三人民医院人身伤害司法鉴定中心朔三医院司鉴(2014)临鉴字第131号损伤程度鉴定证实,张某2“膀胱贯通伤”其损伤程度符合重伤二级标准;脊柱四肢损伤程度符合轻伤二级标准。23、山西省朔州市第三人民医院人身伤害司法鉴定中心朔三医院司鉴(2014)临鉴字第130号损伤程度鉴定证实,李某构成重伤二级。24、张某某、鲁某申请书证实:对本人的伤情不进行伤情鉴定。25、山西省朔州市平鲁区人民法院(2015)平刑初字第7号刑事判决书,山西省朔州市平鲁区人民法院(2015)平刑初字第28号刑事判决书。26、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邵某某出生于1992年4月22日,籍贯山西省朔州市朔城区。27、被告人供诉与起诉书指控一致。上述事实与证据,经公诉人当庭宣读和出示,并经被告人质���,控辩双方均无异议,且证据间相互吻合、印证,能够作为定案依据。本院认为被告人邵某某受他人指使手持镐柄随意殴打他人,双方在打斗中致人重伤,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本院予以支持,案发后被告人邵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属自首,应依法减轻处罚,且被告人在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得到受害人谅解,应从轻处罚。综上考虑到被告人初犯,有悔罪表现,宣告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第一款、第三款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邵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西省朔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刘 芳审 判 员 梁文军助理审判员 高秀峰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于霄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