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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获民初字第1189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肖柯与新亮建材门市部、樊海荣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获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获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获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获民初字第1189号原告肖柯。被告新亮建材门市部,住所地获嘉县北环路建材市场。被告樊海荣,(系新亮建材门市部业主)。被告王志文。被告杨军礼。原告肖柯诉被告新亮建材门市部、樊海荣、王志文、杨军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30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肖柯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依法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肖柯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自愿撤回起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肖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肖柯承担。审 判 长  崔 嵬审 判 员  冯芝娟人民陪审员  秦 菁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李少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