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芝执字第1743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0-31
案件名称
李某与郑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郑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芝执字第1743号申请执行人李某,无固定职业。被执行人郑某,无固定职业。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某与被执行人郑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郑某现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3)芝民社二初字318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迟晓乾审判员 张春梅审判员 孙承臣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黄艺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