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和行初字第0312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16
案件名称
天津津城客运有限公司与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行政撤销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津城客运有限公司,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张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
全文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和行初字第0312号原告天津津城客运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陵水道8号。法定代表人冯喜增,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孙权,天津津城客运有限公司职员。被告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住所地天津市和平区大沽北路115号。法定代表人王文红,主任。委托代理人张大伟,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干部。委托代理人孙学亮,天津长丰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张亮。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津城客运有限公司起诉被告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撤销限期改正决定书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照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李 恒代理审判员 孙 蕾人民陪审员 王志荣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李 弥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经人民法院传票传唤,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照撤诉处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