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小店刑初字第00685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罗东明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东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一条
全文
��西省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小店刑初字第00685号公诉机关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罗东明,男,1979年7月11日出生于四川省仪陇县,汉族,初中文化,群众,四川省仪陇县新兴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员工,户籍住址四川省仪陇县,暂住太原市。身份证号:。2015年7月17日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被太原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以并小检公刑诉[2015]55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罗东明犯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9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郭秋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罗东明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7月16日22时15分许,被告人罗东明酒后驾���×××号索兰托牌小型轿车行驶至太原市小店区长治路百万庄园路段时,被太原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小店二大队的民警当场查获。经依法鉴定,送检的罗东明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26.35mg/100ml。上述事实,被告人罗东明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查获经过、血样提取登记表、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行驶证及驾驶证复印件、涉案车辆信息及照片、公安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情况说明、证明、被告人供述及其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罗东明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罗东明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及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及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罗东明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六千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孟小霞人民陪审员 荣海凤人民陪审员 李伟林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白苏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