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汉阴民保字第00042-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彭成鹏与李春平诉前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汉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汉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汉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汉阴民保字第00042-1号申请人彭成鹏,男,汉族,生于1983年3月23日,系陕GBR7**号二轮摩托车驾驶人。被申请人李春平,男,现年42年,系陕A6YL**号小轿车驾驶人。2015年9月26日17时32分,李春平驾驶陕A6YL**号小型轿车由汉阴县城关镇双星村四组道路自东向西行驶至肇事十字路口,适遇彭成鹏驾驶陕GBR7**号二轮摩托车沿道路自北向南行驶,两车途经十字路口发生碰撞,造成彭成鹏受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申请人彭成鹏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李春平驾驶的陕A6YL**号小型轿车予以扣押,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彭成鹏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理由成立,且已向本院提供了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李春平驾驶的陕A6YL**号小型轿车予以扣押。申请人应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唐志刚审判员 杨建军审判员 向千杰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马文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