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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禹诉保字第00048-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刘彩琴与安徽华大汽车商贸有限公司、赵庆峰等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彩琴,安徽华大汽车商贸有限公司,赵庆峰,马玉祥,蚌埠大华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禹诉保字第00048-1号申请人:刘彩琴,女,1962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嫩江县。委托代理人:何伟,安徽南山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安徽华大汽车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蚌埠市高新区。法定代表人:唐志超,该公司经理。被申请人:赵庆峰,女,1965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被申请人:马玉祥,男,1962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被申请人:蚌埠大华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法定代表人:马亚伟,该公司经理。本院于2015年6月17日裁定冻结了被申请人安徽华大汽车商贸有限公司、马玉祥、蚌埠大华物流有限公司的财产;查封了担保财产即蚌埠市鸿源纸业有限公司所有的坐落于皖固镇县连城镇工业园纬三路房产(固房地权证连城镇字第××号)。现申请人刘彩琴鉴于在诉讼过程中已与被申请人达成调解协议且调解书已生效,故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解除对担保财产的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蚌埠市鸿源纸业有限公司所有的坐落于皖固镇县连城镇工业园纬三路房产(固房地权证连城镇字第××号)的查封。审判长  崇仪梅审判员  陈国琨审判员  王利鑫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崔 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