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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扶执恢字第960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6-07-25

案件名称

2015恢960-唐山-乔义栓-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扶余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山,乔义栓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扶余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扶执恢字第960号申请执行人唐山,男,1967年11月3日生,汉族,农民,现住榆树市八号镇八号村八号街,身份证号码×××被执行人乔义栓,男,1964年8月11日,汉族,农民,现住扶余市三岔河镇半号村,身份证号×××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扶余市人民法院作出(2013)扶民初字第87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给付欠款23000元。案件受理费337元由被告承担。,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5年9月8日立案恢复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唐山与被执行人乔义栓达成和解,被执行人乔义栓共计给付申请执行人唐山人民币16000元,余款申请执行人唐山自愿放弃,现本案已执行完毕。故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扶余市人民法院(2013)扶民初字第871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马辉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吴楠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