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恭民执字第95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卢志莲与陈建勤特殊程序执行裁定书
法院
恭城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恭城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卢志莲,陈建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恭城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恭民执字第95号申请执行人:卢志莲。被执行人:陈建勤。本院在执行卢志莲申请执行陈建勤关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恭民初字第1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伟审判员 刘玉芳审判员 秦品钦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胡 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