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潍城民三初字第255-2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玄承岗与杜来福、安华农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玄承岗,杜来福,安华农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潍城民三初字第255-2号原告玄承岗,农民。委托代理人昌洪伟、孟晓羽,山东诚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杜来福。被告安华农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玄承岗诉被告杜来福、安华农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玄承岗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玄承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财产保全费120元,共计145元,由原告玄承岗负担。审 判 员  吕 虹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代书记员  田润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