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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民保字第250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8-02-11

案件名称

郝振仿、褚玉强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廊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郝振仿,褚玉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人民��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保字第250号申请人郝振仿,女,汉族,1966年4月22日生,住廊坊市安次区。被申请人褚玉强,男,汉族,1984年6月24日生,住天津市南开区。申请人郝振仿申请我院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褚玉强驾驶的冀J×××××号小客车,申请人已向法院提供10000元现金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为保证申请人合法权益不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褚玉强驾驶的冀J×××××号小客车。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秀琴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任 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