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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渝一中法行初字第00155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王云英与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云英,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渝一中法行初字第00155号原告王云英。委托代理人冀晓睿,重庆华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赖蛟,区长。委托代理人白晓民,重庆憬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钰佳,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工作人员。原告王云英诉被告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政府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王云英于2015年10月12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王云英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行政诉讼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云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云英负担。审 判 长  彭 英代理审判员  杜咏霞人民陪审员  李 维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周 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