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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怀执字第01768-2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范敬峰与温瑞明债权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范敬峰,温瑞明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怀执字第01768-2号申请执行人范敬峰,男,1965年11月9日出生。被执行人温瑞明,男,1972年4月11日出生。本院在执行(2014)怀民(商)初字第06846号范敬峰与温瑞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对被执行人温瑞明名下财产进行查询,查封温瑞明名下机动车一辆,除此之外未发现其名下银行存款、房产等可供执行财产。综上所述,被执行人温瑞明暂无履行能力,对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全部未履行,故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忠良审判员  张春阳审判员  王福林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马玺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