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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佛南法九民一初字第164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冯某与游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某,游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佛南法九民一初字第164号原告:冯某,男,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委托代理人:关俭科,系广东广立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郑金群,系广东广立信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游某,女,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本院受理原告冯某诉被告游某离婚纠纷一案后,原告于2015年10月10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某撤回起诉。本案因撤诉结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游某负担。对原告已预交的财产分割费700元,在本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经原告申请,本院退还予原告。审判员  梁敏红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吴莹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