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洪执字第139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黄利与黄武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洪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洪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利,黄武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洪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洪执字第139号申请执行人黄利,女,1970年8月4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洪江市人,居民,住湖南省洪江市。被执行人黄武,男,1971年11月5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洪江市人,居民,住湖南省洪江市。本院立案执行的申请执行人黄利与被执行人黄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洪民二初字第21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4月3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执行通知书后三日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因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易江山审 判 员  黄国庆审 判 员  易孟贤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杨 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