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潍城执字第787-2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王先章与高庆海、踞总梅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先章,高庆海,踞总梅,杨文涛,刘国华,潍坊新利科工贸有限公司,山东百花食品有限公司,潍坊子川经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潍城执字第787-2号申请执行人:王先章。被执行人:高庆海。被执行人:踞总梅。被执行人:杨文涛。被执行人:刘国华。被执行人:潍坊新利科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市高新区××东街以北惠贤路以西怡和第一城C-68。被执行人:山东百花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市奎文区樱前街13368号瑞泰南郡A座818室。被执行人:潍坊子川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市高新区××东街与惠贤路交汇处西北角D座A单元819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先章与被执行人高庆海、踞总梅、杨文涛、刘国华、潍坊新利科工贸有限公司、山东百花食品有限公司、潍坊子川经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封被执行人财产系轮候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2014)潍城民初字第45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马 骏审判员 王伟川审判员 朱粤鹏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志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