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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六东民初字第1017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原告叶金妹与被告钱红才、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仪征市支公司、第三人江苏省社会道路救助基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金妹,钱红才,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仪征支公司,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六东民初字第1017号原告叶金妹,女,1970年6月3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杨伟,江苏六骏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建邺区兴隆大街188号。负责人许坚,总裁。委托代理人项巍,公司员工。被告钱红才,男,1976年4月4日生,汉族。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仪征支公司,住所地仪征市真州西路139号。负责人曹旭群,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曹国祥,仪征市方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本院于2015年7月27日立案受理原告叶金妹、第三人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钱红才、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仪征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徐伟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叶金妹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叶金妹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叶金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04元,减半收取902元,由原告叶金妹承担。代理审判员  徐伟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张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