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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岳中刑附民执字第13-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邹文进、蒋文兵与顾峰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岳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邹文进,蒋文兵,顾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岳中刑附民执字第13-1号申请执行人邹文进,系被害人邹浪的父亲。申请执行人蒋文兵,系被害人邹浪的母亲。被执行人顾峰,农民。2013年6月11日被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力终身,限制减刑。现在服刑。本院以(2013)岳中刑一初字第2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判决被告人顾峰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经济损失六万元,并对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经济损失十万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附事民事诉讼原告人邹文进、蒋文兵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顾峰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赔偿义务。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顾峰目前在监狱服刑,没有财产可供执行,其亲属亦不愿意代为履行。本院针对以上情况,通过其他民政救助、司法救助已经兑现了申请执行人的大部分应执行款项。2015年10月9日,申请执行人邹文进、蒋文兵向本院提交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认为被执行人顾峰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被执行人顾峰目前在监狱服刑,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其财产线索。本案执行程序在一定期间无法进行,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岳中刑一初字第2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定中审 判 员  邓 怡审 判 员  王继华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何 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