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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钦南执字第477-3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6-01-12

案件名称

吴荷芳与谢光明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钦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荷芳,谢光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钦南执字第477-3号申请人吴荷芳,钦州市钦北区国茂木材加工厂经营者。被执行人谢光明。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钦南民初字第676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申请人吴荷芳与被执行人谢光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7月25日向被执行人谢光明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觉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中,本院于2015年9月22日查封了被执行人谢光明的妻子韦群秀的位于南宁市西乡塘区秀厢大道东段32号南华苑3单元605号的房屋(房屋产权证号:房权证字第××号)一套,并进入司法拍卖程序,本案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钦南民初字第67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何显锋审判员  陈建华审判员  陆善权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杨朝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