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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绍柯民初字第2596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代俊田、何兆瑞与何兆瑞、王祥益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代俊田,何兆瑞,王祥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县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绍柯民初字第2596号原告:代俊田。委托代理人:茹亮良。被告:何兆瑞。被告:王祥益。委托代理人:王岐峰。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县支公司。代表人:杨潮辉。委托代理人:石铁锋,浙江永大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代俊田诉被告何兆瑞、王祥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现原告代俊田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何兆瑞、王祥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县支公司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代俊田的撤诉系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未违反法律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代俊田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代俊田负担。代理审判员 章 明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陈玉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