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丽松行审字第20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松阳县国土资源局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松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阳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松阳县国土资源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松阳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丽松行审字第20号申请执行人松阳县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徐火明。2015年9月11日,本院收到松阳县国土资源局松土行申字(2015)03号土地行政处罚强制执行申请书,申请依法强制执行其于2015年1月9日作出的松土资罚(2015)16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于2015年9月16日向松阳县国土资源局发出限期补正通知书,要求松阳县国土资源局在指定期限内补正申请材料,松阳县国土资源局逾期未予补正。本院认为,松阳县国土资源局未在指定期限内补正材料,其申请不符合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松阳县国土资源局的强制执行申请,本院不予受理。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向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 判 长 丁 洁人民陪审员 叶昌谷人民陪审员 姜晓东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代书 记员 孟吴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