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登民一初字第2796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尤素改与尤素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登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登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登民一初字第2796号原告尤素改,女,汉族,1973年10月15日生。被告尤素文,女,汉族,1968年10月2日生。原告尤素改诉被告尤素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尤素改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段虹钊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冯淑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