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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登民一初字第2796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尤素改与尤素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登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登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登民一初字第2796号原告尤素改,女,汉族,1973年10月15日生。被告尤素文,女,汉族,1968年10月2日生。原告尤素改诉被告尤素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尤素改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段虹钊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冯淑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