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红民初字第5362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天津海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许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海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许军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红民初字第5362号原告天津海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南京路309号环球置地广场第6层08场地。法定代表人刘玉军,职务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孙旺,上海锦天城(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镇,上海锦天城(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许军。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海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许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双方已和解,故原告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海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天津海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双才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祁 源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