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汶民一初字第3084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吴帅与凡凤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汶上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汶上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帅,凡凤英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汶上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汶民一初字第3084号原告吴帅,女,1993年7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汶上县。被告凡凤英,女,1953年6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汶上县。本院受理的原告吴帅与被告凡凤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吴帅以原被告已达成赔偿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吴帅撤回对被告凡凤英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吴帅负担。审判员 郑遵章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赵燕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