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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汶民一初字第3084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吴帅与凡凤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汶上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汶上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帅,凡凤英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汶上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汶民一初字第3084号原告吴帅,女,1993年7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汶上县。被告凡凤英,女,1953年6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汶上县。本院受理的原告吴帅与被告凡凤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吴帅以原被告已达成赔偿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吴帅撤回对被告凡凤英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吴帅负担。审判员  郑遵章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赵燕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