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鄂广水民执字第00228-3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付军锋与陈建勇、陈建华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广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付军锋,陈建勇,陈建华,中意机电(湖北)鼓风机制造有限公司,西门电机(湖北)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鄂广水民执字第00228-3号申请执行人付军锋。被执行人陈建勇。被执行人陈建华。被执行人中意机电(湖北)鼓风机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广水市应山办事处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陈建华。被执行人西门电机(湖北)有限公司,住所地:广水市应山办事处南门工业园。法定代表人李足华。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付军锋与被执行人陈建勇、陈建华、中意机电(湖北)鼓风机制造有限公司、西门电机(湖北)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鄂广水民初字第00878号民事判决书,向上述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限令上述被执行人三日内自觉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陈建勇、陈建华、中意机电(湖北)鼓风机制造有限公司、西门电机(湖北)有限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未按生效判决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审理查明,被执行人陈建华、陈建勇及西门电机(湖北)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足华下落不明且被执行人陈建勇、陈建华、中意机电(湖北)鼓风机制造有限公司、西门电机(湖北)有限公司无任何银行存款及其他动产及不动产,故上述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鄂广水民初字第0087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终结程序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秦 立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汪晓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