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未民初字第06882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原告陕西汇发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高兴建、姚香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陕西汇发机械设备有限公司,高兴建,姚香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未民初字第06882号原告陕西汇发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沣渭新区天台八路28号。注册号610000100414477。法定代表人陈建同,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建华,男,该公司员工,住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站南一路16号。被告高兴建,男,1962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长安区细柳镇杨柳村287号,公民身份号码610121196212093076。被告姚香平,女,1962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长安区细柳镇杨柳村287号,公民身份号码610121196203273104。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汇发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高兴建、姚香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其意思表达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陕西汇发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85元,原告已预交。现由原告负担342.5元,退还原告342.5元。代理审判员 付蕾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杨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