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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执恢字第70-2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6-03-08

案件名称

刘增勇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彦淖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增勇,杨昌,乔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一条

全文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执恢字第70-2号申请执行人刘增勇(又名刘三才)。被执行人杨昌。被执行人乔萍。本院于2014年1月16日作出的(2014)临民初字第136号民事裁定书,对被执行人杨昌自有的位于磴口县巴镇团结管区学府花园2号楼105号商铺予以查封,并提供作为原告与张桂莲共有的位于临河区欧洲假日小区a9栋3单元201室住房一套及担保人刘峙所有的位于临河区海贝尔花园a4-1-702室作为担保。现临河区法院作出的(2014临民初字第13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申请解除担保物的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1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申请执行人刘增勇与张桂莲共有的位于临河区欧洲假日小区a9栋3单元201室住房一套的查封。二、解除担保人刘峙所有的位于临河区海贝尔花园a4-1-702室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枫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杨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