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民初字第00403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周某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利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平利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平民初字第00403号原告周某某,女,河南省淮滨县防胡镇人。被告刘某某,男,平利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按时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周某某负担。审判员 邹 莉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孝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