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永执民字第754-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7-03-22
案件名称
永嘉瑞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赵俊荣小额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永嘉瑞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赵俊荣,邵建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温永执民字第754-1号申请执行人永嘉瑞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永嘉县桥下镇桥下村邮电西路11号104-105室。法定代表人王启耐,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赵俊荣,男,1957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永嘉县。被执行人邵建胜,男,1963年7月31日出生,汉族,住永嘉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温永瓯商初字第323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8月3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永嘉瑞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赵俊荣、邵建胜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8月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并依法向温州市公安局车管所、温州市房屋登记中心、永嘉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永嘉县国土资源局、温州市工商局及相关金融机构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根据查询结果,本院于2015年9月2日查封了被执行人邵建胜在温州庆福堂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的股份(出资额1000万元,占100%);于2015年9月24日轮侯查封了被执行人邵建胜名下的坐落于浙江省永嘉县桥下镇小京岙村的两处房产(所有权证号分别为05004993;05000379),并于2015年10月15日向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注:首封法院)发出参与分配函,参与上述财产处分后的分配。另被执行人赵俊荣名下的牌照为浙C×××××五菱牌轻型普通货车申请执行人暂不要求查封。除此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拱执行。截止2015年10月15日,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300000元及利息。本案的受理费3040元及执行费4602.5元由被执行人承担。现申请执行人自愿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温永执民字第754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郑恩武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叶孙国永嘉县人民法院门户网站网址:http://yongjia.zjcourt.cn:88/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