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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惠龙法执字第748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6-01-21

案件名称

龙门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二庭与蒋诗昌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龙门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二庭,蒋诗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广东省龙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惠龙法执字第748号申请执行人:龙门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二庭。被执行人:蒋诗昌。申请执行人龙门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二庭与被执行人蒋诗昌罚金一案,龙门县人民法院2015年5月5日作出的(2015)惠龙法刑二初字第27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蒋诗昌缴交罚金20000元。判决书生效后,蒋诗昌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龙门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二庭2015年8月4日移送本院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8月4日依法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中,经查询各金融银信、房管、国土等部门未发现被执行人蒋诗昌有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惠龙法执字第748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戴旭华审判员  林永明审判员  钟素文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振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