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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西塞执字第00309-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张佩源与彭刘洋、彭建华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佩源,彭刘洋,彭建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湖北省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西塞执字第00309-1号申请执行人张佩源。被执行人彭刘洋。被执行人彭建华。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张佩源申请被执行人陈彭刘洋、彭建华故意伤害纠纷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三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鄂西塞刑初字第00093-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玉萍执行员  闫 军执行员  罗 翔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苏海黄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