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西塞执字第00309-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张佩源与彭刘洋、彭建华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佩源,彭刘洋,彭建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湖北省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西塞执字第00309-1号申请执行人张佩源。被执行人彭刘洋。被执行人彭建华。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张佩源申请被执行人陈彭刘洋、彭建华故意伤害纠纷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三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鄂西塞刑初字第00093-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玉萍执行员 闫 军执行员 罗 翔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苏海黄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