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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青羊刑初字第100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王勤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青羊刑初字第1001号公诉机关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某。辩护人闽东、郑浩,四川时代经纬律师事务所律师。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检察院以成青检公诉刑诉(2015)第89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10月1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张振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某及其辩护人闽东、郑浩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4月至7月,被告人王某某在本市青羊区文家乡张家碾村家中摆放一台麒麟牌捕鱼机(10座位)、一台鳄鱼牌捕鱼机(8座位)、两台水果机和两台翻牌机,以盈利为目的,吸引附近闲散人员来参与赌博。被告人王某某供述共计获利11万元。2015年7月6日14时许,民警在被告人王某某家中将其挡获,当场查获一紫色铁盒子,并从该盒子里查获两小袋白色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净重0.7克)。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某某的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对被告人定罪量刑。被告人王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无异议,称自己交代的盈利是一万一千元,不是十一万元,那么短的时间不可能有那么多,自己患有多种疾病,以后再也不做这样的事情了。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无异议,称被告人无前科,开设赌场时间短,断断续续的规模小,社会危害性较小,归案后认罪态度好,另外现场照片终端机上的显示是分数,不是被告人盈利数据,希望能对被告人从轻或减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5年4月至7月期间,被告人王某某在成都市青羊区文家街道办事处张家碾村家中摆放一台麒麟牌捕鱼机(10座位)、一台鳄鱼牌捕鱼机(8座位)、两台水果机和两台翻牌机,招揽附近闲散人员来参与赌博。2015年7月6日14时许,公安机关接群众举报在被告人王某某家中将被告人挡获,现场扣押上述赌博机。同时,公安机关还查获一紫色铁盒子,并从该盒子里查获两小袋白色毒品(经鉴定,系冰毒,含甲基苯丙胺成份,净重0.7克)。以上事实有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挡获经过、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被告人指认赌博场所、赌博工具、毒品的照片,被告人指认毒品称重记录的照片、公安机关检查笔录、公安机关扣押物品清单、公安机关具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设施设备认定书、毒品检验报告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认为,(1)被告人王某某为他人赌博提供场所和赌具,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罪事实清楚,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2)被告人王某某无前科,庭审中自愿认罪。本院将酌情对被告人从轻处罚。(3)公安机关在本案中已经扣押的赌博工具麒麟牌捕鱼机一台、鳄鱼牌捕鱼机一台、水果机两台和翻牌机两台予以没收并销毁。公安机关在本案中已经扣押的冰毒0.7克予以收缴。综上,为维护良好的社会公共管理秩序,打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王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7月7日至2016年3月6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二、公安机关在本案中已经扣押的赌博工具麒麟牌捕鱼机一台、鳄鱼牌捕鱼机一台、水果机两台和翻牌机两台予以没收并销毁。公安机关在本案中已经扣押的冰毒0.7克予以收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赵 勇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杨依帆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