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浙甬保字第29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开利泵业(集团)有限公司与宁波中哲杰斯卡置业有限公司商业贿赂不正当竞争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浙甬保字第29号申请人:开利泵业(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建飞。委托代理人:傅凌志。被申请人:宁波中哲杰斯卡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和荣。申请人开利泵业(集团)有限公司以被申请人宁波中哲杰斯卡置业有限公司在其开发的位于宁波市江北投资创业中心门户区长兴路以南1#2地块“GXG时尚大厦项目”楼盘中,使用假冒申请人第3067100号“KALEE”注册商标及使用申请人企业名称涉嫌侵害其注册商标专用权及构成不正当竞争,且该证据可能灭失以后难以取得为由,于2015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宁波中哲杰斯卡置业有限公司在上述楼盘中使用假冒原告注册商标及企业名称的消防泵、管道离心泵产品采取诉前证据保全措施。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第二、三款、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宁波中哲杰斯卡置业有限公司开发的位于宁波市江北投资创业中心门户区长兴路以南1#2地块“GXG时尚大厦项目”楼盘中涉嫌侵害申请人开利泵业(集团)有限公司享有的第3067100号“KALEE”注册商标专用权及使用申请人企业名称“开利泵业(集团)有限公司”的消防泵、管道离心泵产品若干,并对上述被控侵权产品进行拍照或拍摄。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保全措施。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 判 长 马 洪代理审判员 马 宁代理审判员 祝 芳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代书 记员 张伟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