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殷民初字第725-3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安阳利浦筒仓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贵港市鸿耀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殷民初字第725-3号原告安阳利浦筒仓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阳市。法定代表人王国防,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温丽娟,该公司职工。被告贵港市鸿耀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贵港市。法定代表人叶开洲。本院在审理原告安阳利浦筒仓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告贵港市鸿耀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被告庭下已达成和解协议,原告安阳利浦筒仓工程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起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安阳利浦筒仓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阳利浦筒仓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25元减半收取512.5元、保全费635元,均由原告安阳利浦筒仓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李 瑞审判员 王宏林审判员 郭宗发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郑雅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