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东执字第1256-2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盖萍萍与王茂亭、东营格润农业科技开发股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盖萍萍,王茂亭,东营格润农业科技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执字第1256-2号申请执行人盖萍萍,无业。被执行人王茂亭,东营格润农业科技开发股份有限公司法人。被执行人东营格润农业科技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区曹州路东运河路南。法定代表人王茂亭,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盖萍萍与王茂亭、东营格润农业科技开发股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东营格润农业科技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已停止经营,无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王茂亭下落不明,本院依法冻结被执行人王茂亭持有的东营茂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出资额50万元的股权,但短期内无法变现,本院未能查明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由于被执行人现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未能有效执结。在被执行人暂无执行能力的情况下,经法院采取积极有效的执行措施仍不能结案,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仍负有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借款本金88万元及利息,可在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人的财产线索后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东民初字第118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丽审判员 张立忠审判员 高 敦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光照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