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乐商初字第612-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6-10-26
案件名称
山东泰山金润塑胶制品有限公司与苏州友恒橡塑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保全裁定书
法院
乐陵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陵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泰山金润塑胶制品有限公司,苏州友恒橡塑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乐陵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乐商初字第612-1号原告山东泰山金润塑胶制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卞笑男,董事长。被告苏州友恒橡塑制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彭水波,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泰山金润塑胶制品有限公司诉被告苏州友恒橡塑制品有限公司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苏州友恒橡塑制品有限公司的财产予以保全。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为了有利于案件的审理和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苏州友恒橡塑制品有限公司在中国民生银行张家港支行账号为62×××56的存款300000元,额满为止;期限为12个月,自2015年10月15日至2016年10月1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马志强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孙 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