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泉民终字第4694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6-01-18
案件名称
佛山市明巨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与福建共荣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佛山市明巨装饰材料有限公司,福建共荣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泉民终字第469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佛山市明巨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里水镇上沙涌发电大道A座,组织机构代码68447713-2。法定代表人陈明,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马强,广东明灿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荣华,广东明灿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福建共荣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惠安县山霞镇赤湖工业区,组织机构代码79375433-8。代表人庄文三,该公司总经理。上诉人佛山市明巨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不服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2015)惠民初字第6245-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佛山市明巨装饰材料有限公司称本案是定作合同纠纷,应由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即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该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定作合同纠纷。被上诉人福建共荣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一审诉讼期间提供的《铝板购销合同》第七条中约定“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如协商不能解决,双方均可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该约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的规定,应为合法有效。因《铝板购销合同》中甲方福建共荣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住所地在福建省惠安县,故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未能成立,不予采纳。原审裁定驳回佛山市明巨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灿彬代理审判员 郭连新代理审判员 黄汉阳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魏垂进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