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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运盐执字第1234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6-11-24

案件名称

杨存霞与侯丽霞、王钰璇、王腾、贾秀娥、王建民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存霞,侯丽霞,王钰璇,王腾,贾秀娥,王建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运盐执字第1234号申请执行人杨存霞,女。被执行人侯丽霞,女。被执行人王钰璇,女。被执行人王腾,男。被执行人贾秀娥,女。被执行人王建民,男。关于杨存霞与侯丽霞、王钰璇、王腾、贾秀娥、王建民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运盐民初字第227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9月16日给被执行人侯丽霞、王钰璇、王腾、贾秀娥、王建民送达了执行通知书,限令被执行人侯丽霞、王钰璇、王腾、贾秀娥、王建民在��院指定的期限内履行在继承王武军的遗产实际价值范围内清偿15万元。但被执行人侯丽霞、王钰璇、王腾、贾秀娥、王建民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第43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被执行人侯丽霞、王钰璇、王腾、贾秀娥、王建民在继承王武军的遗产实际价值范围内价值一十五万六千三百三十四元的相应财产或冻结、扣划被执行人侯丽霞、王钰璇、王腾、贾秀娥、王建民在继承王武军的遗产实际价值范围内账户存款一十五万六千三百三十四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宁 伟执行员 李晓峰执行员 相高望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赵雅楠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