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永执保字第198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6-01-25
案件名称
永年县银企联紧固件发展有限公司与永年县蒙源紧固件有限公司、秦猛猛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永年县银企联紧固件发展有限公司,永年县蒙源紧固件有限公司,秦猛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河北省永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执保字第198号申请人永年县银企联紧固件发展有限公司,住所:永年县临洺关镇健康街东段路南(清晖书院院内)。法定代表人柴培科,该公司执行董事。被申请人永年县蒙源紧固件有限公司,住所:永年县刘营乡余刘营村东。法定代表人秦猛猛,该公司董事长。被申请人秦猛猛。本院在受理申请人永年县银企联紧固件发展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永年县蒙源紧固件有限公司、被申请人秦猛猛财产保全、先与执行纠纷一案中,2015年11月17日向申请人发出《预交诉讼费通知单》,要求申请人在收到该通知后7日内预交诉讼费,但申请人至今未按通知要求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邵延军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陈莎莎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 搜索“”